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9

买买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上刑初字第4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买提某。2009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维吾尔语翻译扎克尔·扎伊尔。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买买提某及维吾尔语翻译扎克尔·扎伊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买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