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志海,男。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塞尔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男,阿克塞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不服阿克塞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日作出的阿公(治)行决字〔2009)第2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海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段晓明审判员:冯多洋审判员:哈再拉
书记员:解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