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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09

王志海不服阿克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2009)阿行初字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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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志海,男。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塞尔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男,阿克塞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不服阿克塞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日作出的阿公(治)行决字〔2009)第2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海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段晓明审判员:冯多洋审判员:哈再拉

书记员:解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