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09

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2009)威环行初字第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金芳审判员:曹玉翔审判员:李林

书记员:孙海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