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金芳审判员:曹玉翔审判员:李林
书记员:孙海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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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通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金芳审判员:曹玉翔审判员:李林
书记员:孙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