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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杨根祥与林国新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海终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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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国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国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00元,减半收取223600元,由上诉人林国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如源代理审判员:孔繁鸿代理审判员:裘剑锋

书记员:俞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