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国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国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00元,减半收取223600元,由上诉人林国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如源代理审判员:孔繁鸿代理审判员:裘剑锋
书记员:俞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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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国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国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00元,减半收取223600元,由上诉人林国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如源代理审判员:孔繁鸿代理审判员:裘剑锋
书记员:俞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