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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桐乡市瑞顿家纺有限公司与王光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商初字第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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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桐乡市瑞顿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65565),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时代广场B楼601A。法定代表人:杨晟,执行董事。被告:王光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桐乡市瑞顿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光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