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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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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经理。

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刘江审判员:**会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