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经理。
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刘江审判员:**会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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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被申请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经理。
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刘江审判员:**会
书记员:张天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