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东,
省龙游县詹家镇石亘村龙兴殿2号。被告:姜慧,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墩上村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
审判员:王顺华
书记员:吴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