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委托代理人:蒲××。被告:张××。被告:嘉兴市××××羊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桐
乡市梧桐街道××经济开发区××楼。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张××、嘉兴市×××× 羊绒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张××、嘉兴市××××羊绒制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邹丹
(代)书记员: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