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被告:朱甲。被告: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朱甲、朱乙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朱甲、朱乙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滕云
书记员:罗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