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潘××。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 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90元,依法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10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诉讼费7645元,由原告梁××负担。
审判员:竺维江
书记员:吕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