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被告: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梁××负担。
审判长:梁永青审判员:石伯灿审判员:杨伟东
书记员:蔡笑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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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被告: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梁××负担。
审判长:梁永青审判员:石伯灿审判员:杨伟东
书记员:蔡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