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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陈公严与季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天商初字第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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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公严,退休教师

住天台县街头镇山陈村。被告:季立全,成年,农民,湖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公严与被告季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公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公严负担。

审判员:胡国卫

代书记员: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