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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天商初字第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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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慧芬

代理书记员:虞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