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杨广。被执行人陈荣。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赖小良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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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齐杨广。被执行人陈荣。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赖小良
代书记员:朱克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