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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许维策与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台天执民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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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维策。被执行人张明华。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王才荣

代书记员:徐俊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