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维策。被执行人张明华。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王才荣
代书记员:徐俊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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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维策。被执行人张明华。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王才荣
代书记员:徐俊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