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荣伟,
县赤城街道三牌门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文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兆灶,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548号。被告:陈玲娟,赤城街道人民东路566号。原告徐荣伟与被告李兆灶、陈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钦群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荣伟的委托代理人童文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兆灶、陈玲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徐荣伟诉称:被告李兆灶、陈玲娟系夫妻。被告李兆灶在2009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万元转入被告帐户。其后被告仅支付了8000元利息,再未支付本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从2009年5月14日起算至付清款日止,减去已付利息8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提供借条原件及农村信用社转账凭条一份,证明被告李兆灶在2009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汇去2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事宜,内约定月利率为10‰的事实。2,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兆灶、陈玲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能够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徐荣伟与被告李兆灶、陈玲娟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李兆灶尚欠原告徐荣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银行转账凭条为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兆灶与陈玲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兆灶、陈玲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荣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0‰ 从2009年5月14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减去已付利息8000元)。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李兆灶、陈玲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钦群阳
代理书记员:虞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