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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穆××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天商初字第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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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穆××。被告:季××。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与被告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与被告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 负担。

审判员:庞钦章

代书记员: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