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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09

漆少云与喻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南法清执字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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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漆少云,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系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职工,住。被执行人喻辉,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南昌县人,系江西省良种场职工,住。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辉银行存款14682元,或扣留、提取14682元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