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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与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30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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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

担保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529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陈文生

代书记员:董叶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