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
担保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529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陈文生
代书记员:董叶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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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被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
担保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诉讼费5295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陈文生
代书记员:董叶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