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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林冬良与缪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黄商初字第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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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冬良,身份证号

码332603196410123992,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111号。被告:缪慧玲,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9222848,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下埭头村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冬良与被告缪慧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冬良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码332603196410123992,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111号。被告:缪慧玲,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9222848,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下埭头村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冬良与被告缪慧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冬良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冬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冬良负担。

审判员:陈兰冰

代书记员:任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