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辉,
2198306110613,住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三台门村2-1号。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靖,3198202210819,住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外坦村138号。被告:方爱菊,022198205250022,住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外坦村138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光焰,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刚锋,724198411082074,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市前村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辉与被告符靖、方爱菊、楼刚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丁辉承担。
审判员:林森
书记员:王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