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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郑桂香与牟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黄商初字第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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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桂香,身份证

号码33260319721229412x,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店村圆珠屿53号。被告:牟金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11101678,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横料村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桂香与被告牟金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桂香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号码33260319721229412x,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店村圆珠屿53号。被告:牟金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11101678,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横料村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桂香与被告牟金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桂香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元,依法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郑桂香负担。

审判员:陈兰冰

代书记员:任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