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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吕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杭下刑初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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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夺文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因本案于2009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虹

书记员:叶麟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