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金球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3152-8),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旗山村。法定代表人:罗银娟,董事长。被告:吴江市艺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荡口街舜湖路4幢10、11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震达,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金球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以在诉讼期间付清价款,起诉目的已经实现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金球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江市艺荣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60元,合计1,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立森
书记员: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