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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魏亚云与陈祖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二初字第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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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亚云。委托代理人:严利锋。被告:陈祖明。委托代理人:胡源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