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立业。委托代理人:杨光梅。被告:杭州萧山通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东风村(何童埠)。法定代表人:高婉珍,董事长。被告:高婉珍。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通达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合计3,3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籽苏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