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劳东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被告***。被告张仕原。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东根撤回对被告***、张仕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8元,依法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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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劳东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被告***。被告张仕原。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东根撤回对被告***、张仕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8元,依法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