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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劳东根与周建人、张仕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二初字第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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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劳东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被告***。被告张仕原。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东根撤回对被告***、张仕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8元,依法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