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佳荣针纺整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8025-2)。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长乐村。法定代表人:裘传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28371)。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安华村。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卫,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佳荣针纺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烨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