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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海盐县××印刷厂与常熟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盐商初字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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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海盐县××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横

港集镇。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常熟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任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印刷厂诉被告常熟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建良

书记员:杨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