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慈溪市××机械厂。住所地:慈溪市××××村
。代表人: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慈溪市××机械厂、陈×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审判员:施亚萍
代书记员:张严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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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慈溪市××机械厂。住所地:慈溪市××××村
。代表人: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慈溪市××机械厂、陈×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审判员:施亚萍
代书记员: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