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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孙××与慈溪市××机械厂、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4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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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慈溪市××机械厂。住所地:慈溪市××××村

。代表人: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慈溪市××机械厂、陈×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审判员:施亚萍

代书记员: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