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柏鑫。委托代理人:曾省明。被告:赵老虎。委托代理人:陆大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柏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柏鑫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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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柏鑫。委托代理人:曾省明。被告:赵老虎。委托代理人:陆大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柏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柏鑫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徐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