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育峰。因本案于2009年7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育峰犯强奸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永刚、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育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育峰系被害人周某(女,1997年1月2日出生)的母亲周红艳的男朋友,三人同住在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村张家桥小区595号底楼租房。2009年7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育峰酒后趁家中只有其和被害人周某两个人时,强行将躺在同一张床上看电视的周某拉到床边,不顾被害人周某反抗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以上事实,被告人周育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周红艳、周梅、邢丽英、董琴芳、肖勇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育峰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周育峰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实施强奸,依法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育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振人民陪审员:何全观人民陪审员:曹少彰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