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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徐芬芬与章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柯商初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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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芬芬,

82号a座606室。委托代理人:程贤科,清莲里36幢2单元202室。被告:章勇,竿街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芬芬与被告章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芬芬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事宜,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芬芬对被告章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25元,由原告徐芬芬负担。

审判员:郑红

书记员: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