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和信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三衢
路436号。法定代表人:诸葛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培洪,农民,华埠镇解放路1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和信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培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和信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和信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许培洪自行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培洪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和信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衢州市和信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吴雯雯
书记员:徐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