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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林××与陈××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瑞商初字第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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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员:陈学箭

(代)书记员:黄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