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温岭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
×××村。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温岭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36元,减半收取6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168元,由原告滕××负担。
审判长:俞圣岳审判员:金涛人民陪审员:姜冬生
代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