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被告饶××。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饶××、杨××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月7日向原告邹××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09年2月4日上午8时30分到本院寿昌法庭参加开庭。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邹××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曙光
书记员:黎明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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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被告饶××。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饶××、杨××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月7日向原告邹××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09年2月4日上午8时30分到本院寿昌法庭参加开庭。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邹××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邹××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曙光
书记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