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委托代理人夏××。被告杭州××岛湖××司,
电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杭州××岛湖××司借贷融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电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杭州××岛湖××司借贷融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邵××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岛湖××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20元,合计人民币4170元,由原告邵××负担。
审判员:俞颖
书记员:邓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