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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奉化市××厂与奉化市××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奉商初字第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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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奉化市××厂,住所地:奉化市××街道××路

××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徒××。被告:奉化市××厂,住所地:奉化市××家。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厂诉被告奉化市××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厂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奉化市××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化市××厂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江佩阳

代书记员:王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