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化市××厂,住所地:奉化市××街道××路
××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徒××。被告:奉化市××厂,住所地:奉化市××家。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厂诉被告奉化市××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厂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奉化市××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化市××厂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江佩阳
代书记员:王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