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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与王××、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乐商初字第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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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镇南门外煤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被告:柯××。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镇南门外煤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被告:柯××。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原告乐清市 ××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纪迈人民陪审员:蔡许玉人民陪审员:叶海丹

书记员:范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