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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萧商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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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瓜×

×镇永福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镇永福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介明

书记员:王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