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华侨宾馆,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0号。被执行人李征军。被执行人程烟生,
拍卖被执行人李征军、程烟生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44-4号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东审判员:毕昌范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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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烟台华侨宾馆,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0号。被执行人李征军。被执行人程烟生,
拍卖被执行人李征军、程烟生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44-4号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东审判员:毕昌范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