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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烟台华侨宾馆与李征军、程烟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2)芝执字第7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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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华侨宾馆,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0号。被执行人李征军。被执行人程烟生,

拍卖被执行人李征军、程烟生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44-4号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东审判员:毕昌范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