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翠兰,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棠梅路。法定代表人王银龙,总经理。
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肖雪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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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翠兰,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棠梅路。法定代表人王银龙,总经理。
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肖雪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