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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文贵荣与周青键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阿民执字第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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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贵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文玉,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文贵荣之父。被执行人周青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森,男,汉族,住址不详。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青键所有的位于阿克塞县红柳沟特号山金塔中东石棉矿的厦工30装载机一台、工棚一套、50kw发电机组一台、空压机两台、矿车八辆(带钢轨)、四轮拖拉机一辆、农用三轮车三辆、铁皮溜槽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蔡彦堂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