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征。委托代理人:沈文哲。委托代理人:陈诚。被告:杭州育英健身有限公司。
园春雪苑226室。法定代表人:陈瑜。委托代理人:张通。委托代理人:郑志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育英健身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浙江德鸿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玉凤
书记员:陈容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