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华平,男,汉族,1982年6月5日生,住。被执行人李欣健,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生,住。
中止本院作出(2009)榆民北关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勇庆
书记员:田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毛华平,男,汉族,1982年6月5日生,住。被执行人李欣健,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生,住。
中止本院作出(2009)榆民北关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勇庆
书记员:田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