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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毛华平与李欣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榆执二字第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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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毛华平,男,汉族,1982年6月5日生,住。被执行人李欣健,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生,住。

中止本院作出(2009)榆民北关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勇庆

书记员:田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