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04号。法定代表人郭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至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经济开发区珠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至成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毛家岗。法定代表人胡兴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至鑫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法定代表人卢开银,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宜昌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将被执行人宜昌至成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宜猇他项权证号为(2000)字第4号、宜昌至鑫不锈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宜猇他项权证号为(2000)字第5号土地上的建筑物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宜昌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余建华
书记员:张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