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洋。被执行人隋自涛被执行人乳山市馗源防盗门厂
冻结被执行人隋自涛、乳山市馗源防盗门厂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凌涛
书记员:孙中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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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洋。被执行人隋自涛被执行人乳山市馗源防盗门厂
冻结被执行人隋自涛、乳山市馗源防盗门厂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凌涛
书记员:孙中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