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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隋自涛、乳山市馗源防盗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乳执字第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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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洋。被执行人隋自涛被执行人乳山市馗源防盗门厂

冻结被执行人隋自涛、乳山市馗源防盗门厂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凌涛

书记员:孙中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