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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晋中顺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卫忠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榆执二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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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晋中顺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定阳路73号。法定代表人谢永麒,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卫忠,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榆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成银富

书记员:张雪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