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该行行长。被告程天伟,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
审判长:韦东代理审判员:姚洁代理审判员:刘可
书记员: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